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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国家安全教育日网络安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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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22:2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公安部近日公布近期高发的十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手段,提醒社会公众谨防上当受骗。
谨防十类骗术
<骗术一:假冒公检法诈骗>
犯罪分子假冒警官检察官法官等角色,谎称受害人涉嫌洗钱、贩毒等严重犯罪,诱导受害人将资金转入实为骗子持有的所谓安全账户,此类诈骗造成损失金额最大。
防骗提醒
警方不会通过电话做笔录,逮捕证由警方在逮捕现场出示,不会通过传真发放,更不会在网上查到。公检法机关从未设立所谓的安全账户,更不会通过电话安排当事人转账汇款到安全账户
<骗术二:冒充熟人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受害人熟悉的亲友的手机号码、社交账号密码,掌握受害人的社会关系,从而骗取信任,进而编造发生意外急需用钱资金周转代缴话费等理由,诱使受害人转账。
防骗提醒
凡是亲友间涉及借款、汇款等问题,一定要通过拨打对方常用号码或者视频聊天等方式,核实对方身份后再做决定。
<骗术三: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冒用银行、运营商等客服电话号码发送短信给受害人,以账户积分兑换奖品等为由诱导受害人点击短信中的木马链接。用户一旦点击,犯罪分子就能在后台获取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进而盗取其账户资金。
防骗提醒
当收到银行卡密码升级积分兑换中奖等含有链接的短信时,要通过银行、运营商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进行核实,不要轻易点击短信中的链接。
<骗术四:兼职诈骗>
犯罪分子许诺在各种网络平台刷得消费记录后,将返还本金并支付佣金。受害人完成前几单任务后都会很快收到回报,而当做更多任务时,骗子就会切断与受害人的联系,就此消失。
防骗提醒
求职者不要轻信网络上高佣金先垫付等兼职工作,不要轻信没有留固定电话和办公地址的招聘广告。
<骗术五:考试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考生信息,有针对性地发送短信或邮件,声称提供考题改分办假证等,引诱考生汇款。
防骗提醒
漏题、改分、改档案、伪造资格证等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请坚持用自己的实力说话。
<骗术六:校园贷诈骗>
校园贷诈骗主要有三种:用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声称能通过培训提高综合技能,夸大培训效果,签订培训合同,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与兼职诈骗结合,要求学生贷款购买手机等产品做销售代理,贷款的利息和滞纳金很高,学生如不能如期还款,将迅速背上难以承受的债务压力。
防骗提醒
学生申请借款或分期购物时,要衡量自己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对于关乎自身信息、财产安全的事,要多方求证,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一面之词,轻易透露个人信息,甚至将身份证借与他人使用。发现危险,及时报警。
<骗术七:民族资产解冻骗局>
犯罪分子先编造一个民族资产秘密流落海外的故事,然后声称受国家委托对这些海外资产进行解冻,号召受害人缴纳手续费或资料费,称成功后每人可以拿到高额善款补助。除了民族资产解冻,犯罪分子还会编造所谓养老扶贫等噱头吸引投资实施诈骗。
防骗提醒
此类诈骗的受害人多为中老年人,他们远离社会舆论,缺乏辨别诈骗的能力,年轻人要多关爱长辈,及时传达安全防范知识。此外,留意父母长辈的网络支付使用情况,保障财产安全,及时止损。
<骗术八:投资返利诈骗>
此类骗局通常标榜具有海外背景,从事的行业能赚取巨额利润,投资者将获得高额投资回报。投资初期,犯罪分子会按时返利,让投资者尝到甜头,继续追加投资后,将血本无归。
防骗提醒
投资理财前,要对所投资项目多咨询评估,做到深思熟虑,谨慎对待。特别要警惕网络上各类标榜低投入、高收益、无风险的投资理财项目,切勿盲目追求高息回报,谨防被骗。
<骗术九:保健品购物诈骗>
犯罪团伙假扮医疗机构的顾问、专家、教授等,以为老年人问诊为名夸大病情,再以会员登记、免费体验、国家补贴、中奖等噱头诱骗客户购买各类保健品。而这些保健品基本上都粗制滥造,成本低廉却高价出售。
防骗提醒
经常给家中老人说一些老人被诈骗的例子,让他们不要相信保健品推销,一旦发现受骗要立即报警。
<骗术十:引诱裸聊敲诈勒索>
犯罪分子非法获得被害人信息后,通过社交软件建立联系,步步引诱受害人裸聊,从而获取受害人不雅照片、视频进行敲诈。
防骗提醒
应远离网络不良行为,不向陌生人泄露身份和家庭等敏感信息。

安全底线须守住
无论犯罪分子如何巧立名目、花言巧语,只要守住下列安全底线,就可以让犯罪分子无计可施。
要做到四要”▼
转账前要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确认
手机和电脑要安装安全软件
QQ、微信要开启设备锁及账号保护,提高账户安全等级
网上聊天时要留意系统弹出的防诈骗提醒
同时要做到四不要”▼
不要连接陌生WIFI
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
不要将支付密码与账号登录密码设为同一个
不要将身份证等个人身份信息保存在手机里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_副本.jpg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04: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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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04: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安全法八个问题

一、网络
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
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
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个人信息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五、日志留存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七、等级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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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04: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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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5 04: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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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06: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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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5 21: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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